注意事項

產品資訊

產品名稱:

Lexmark C734n、C734dn、C734dtn、C734dw、C736n、C736dn、C736dtn

機器類型:

5026

機型:

210、230、280、410、430、480

版本注意事項

2012 年 3 月

下列各段文字如與當地法規歧異時,於該地不適用之: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僅以「現狀」提供本出版品,不含任何明示或暗示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性及針對特定目的適用性之暗示性保證。有些州禁止於特定交易中拒絕為明示或暗示之保證,因此,本份聲明不一定適用於 台端。

本出版品中,可能會有技術上或印刷上之錯誤。本處所提供之資料會定期進行變更;該等變更會併入其後發行的版本。所有論述之產品或程式,亦隨時有可能進行改進或變更。

本出版品中所提及的產品、程式或服務,並不表示製造商將使其可適用於所有國家/地區。所有提及的產品、程式或服務,並無明示或暗示僅能使用該等產品、程式或服務。凡功能相當之產品、程式或服務,於不侵害任何現有智慧財產權下均可替換使用。除製造商另有明示外,結合其他產品、程式或服務之操作評估與查驗,屬使用者之責任。

如需 Lexmark 技術支援相關資訊,請造訪:http://support.lexmark.com

如需耗材與下載相關資訊,請造訪: www.lexmark.com

如果您無法存取網際網路,您可以透過郵件與 Lexmark 聯繫: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Bldg 004-2/CSC

740 New Circle Road NW

Lexington, KY 40550

USA

© 2010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版權所有,翻製必究。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RIGHTS

This software and any accompanying documentation provided under this agreement are commercial computer software and documentation developed exclusively at private expense.

商標

Lexmark、含菱形鑽石圖案之 Lexmark、MarkNet 及 MarkVision 都是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在美國和(或)其他國家/地區已經註冊之商標。

MarkTrack 與 PrintCryption 是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的商標。

Mac 與 Mac 標誌是 Apple Inc.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已經註冊之商標。

PCL® 是 Hewlett-Packard Company 的註冊商標。PCL 是 Hewlett-Packard 公司所設計,附在印表機產品中的一組印表機指令(語言)及功能。此印表機的設計目的是要與 PCL 語言相容。意即印表機可以辨識在不同應用程式中使用的 PCL 指令,並模擬與指令相對應的功能。

所有其他商標為各個所有人之財產。

AirPrint 及 AirPrint 標誌是 Apple, Inc. 的商標。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 相容資訊聲明

本設備經測試後證實符合 FCC 規則第 15 篇所規定之乙類數位裝置之限制。操作時可能發生下列狀況:(1) 本裝置可能不會造成有害干擾;及 (2) 本裝置必須接受所接收之任何干擾,包括可能導致非所要操作之干擾。

FCC 乙類限制之設計目的,在於提供設備係安裝於住家時所產生有害干擾之合理防護。本設備會產生、使用及可能發射無線電頻率能量,若未依指示安裝及使用,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有害干擾。但不保證特定之安裝不會產生干擾。若此設備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收訊造成有害干擾(是否造成有害干擾,可藉由設備之開啟與關閉予以判斷),建議使用者嘗試採取下列一或多項措施更正該干擾:

未能使用建議使用之纜線或在未經授權之情形下變更或修改本設備,此等行為所致無線電或電視干擾,製造商概不負責。未經授權之變更或修改,可能致使使用者喪失操作本設備之權限。

請注意: 為確保遵循乙類運算裝置電磁干擾 FCC 法規,請採用有適當防護與接地之纜線,例如:Lexmark 材料編號 1021231(平行連接)或材料編號 1021294(USB 連接)。若以未適當防護與接地之纜線替代,則可能違反 FCC 法規。

關於本遵循資訊聲明,如有任何疑問,請寄至:

Director of Lexmark Technology & Services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740 West New Circle Road

Lexington, KY 40550

(859) 232–3000

組合元件注意事項

配備無線裝置的機種含有下列組合元件:

Lexmark regulatory type/model LEX-M04-001; FCC ID:IYLLEXM04001; IC:2376A-M04001

高溫警告標籤

此符號表示該表面或元件會發熱。

請當心:為避免被發熱表面或元件燙傷的危險,請先讓該表面或元件冷卻之後再觸摸。


噪音干擾程度 (Noise emission levels)

下列測量單位係依 ISO 7779 規定製出,並依 ISO 9296 規定提出報告。

請注意: 有些模式可能不適用於您的產品。

1 公尺平均聲壓,dBA

列印

55

備妥

33


上述值可能會有所變更。請參閱 www.lexmark.com,取得目前的值。

廢電子電機產品 (Waste from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指令

WEEE 標誌宣告歐盟各會員國對電子產品所制訂的特定回收計劃與程序。本公司支持這項規範,並鼓勵客戶回收我們的產品。如果您對回收的選擇方式有進一步的問題,請造訪 Lexmark 網站(網址為:www.lexmark.com),得知您當地經銷商的電話號碼。

台灣廢乾電池回收標誌注意事項

依台灣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者,得於該物品之個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樣。廢乾電池之回收標誌圖樣及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字樣如下所示。請您將廢棄之乾電池送到標示可提供廢電池回收的廠商以提供正確的廢電池處理方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SMI) 電池聲明

standard caution icon 請當心-有潛在傷害的危險: 本產品內的電池如果更換不正確會有爆炸的危險。請依製造商說明書處理用過之電池。

靜電靈敏度注意事項

本符號指出易受靜電傷害的組件。請先觸摸印表機的金屬框架,再觸摸這些符號的附近區域。

ENERGY STAR(能源之星)

不論在產品本身或是在起始畫面附上 ENERGY STAR 標幟的任何 Lexamrk 產品,均比照 Lexmark 產品出貨配置,必須通過認證符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ENERGY STAR(環境保護署能源之星)的各項規範。

溫度資訊

環境溫度

15.6 至 32.2° C(60 至 90° F)

出貨運送和儲存溫度

-40° 至 40° C (104° F)


雷射聲明

本印表機係經過美國核可,符合 DHHS 21 CFR 二級規章之 J 級 I (1) 規定及 IEC 60825-1 規定的 I 級雷射產品。

根據 I 級雷射產品的規定,此類產品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本機所採用之 IIIb (3b) 級雷射只會產生 7 百萬分之一瓦特 (milliwatt)、波長 655 至 675 億分之一米 (nanometer) 的鎵砷放射線 (gallium arsenide laser)。使用者只要以正確的方法操作及維護保養,並依照先前所述之維修方式進行修護,此印表機與其雷射系統絕不會產生 I 級以上的放射線,而對人體造成傷害。

雷射通知標籤

本印表機可能附貼雷射聲明標籤,如下所示:

電源用量

產品能源消耗量

下表列出本產品的能源消耗特性。

請注意: 有些模式可能不適用於您的產品。

模式

說明

用電量(瓦)

列印

產品從電子輸入資料產生紙本輸出。

490、530

複印

產品從紙本原始文件產生紙本輸出。

不適用

掃描

產品正在掃描紙本文件。

不適用

備妥

產品正在等待列印工作。

45

省電模式

產品進入省電模式。

16

產品插頭已插入牆上插座,但電源開關關閉時。

0


上表中所列的電源消耗量是以平均時間作為測量單位。瞬間用電量可能實際上要高於該平均值。

上述值可能會有所變更。請參閱 www.lexmark.com,取得目前的值。

省電模式

本產品有節省能源模式設定,該模式稱為「省電模式」。「省電模式」相當於「睡眠模式」。「省電模式」可以降低長時間非作用中期間的耗電量,來節省能源。當本產品未使用的時間達到指定時間之後,「省電模式」就會自動啟動,該指定時間稱為「省電模式逾時」。

以下是本產品的出廠預設「省電模式逾時」值(以分鐘計):

30


您可使用配置功能表來修改「省電模式逾時」,其值介於 1 分鐘與 240 分鐘之間。「省電模式逾時」設成較低的值可以降低能量消耗,但會增加產品的回應時間。「省電模式逾時」設成較高的值可以加速回應,但會使用較多的能源。

關閉模式

如果本產品的關閉模式仍會消耗少量電源,這時若想完全停止產品繼續消耗電源,請從牆上插座拔除電源線。

能源用量總計

計算產品的能源總用量,有時頗有用處。由於電源用量聲明是以瓦 (Watt) 作為電力單位,因此電源用量的計算應該要乘以產品在每個模式下所花的時間,才能得到正確的能源用量。產品的能源用量總計,是每個模式的能源用量之總和。

無線產品控管注意事項

本段落所涵蓋的控管資訊適用於附傳輸器的無線產品,例如:無線網卡或感應式讀卡器。

暴露於無線電頻輻射

本裝置的輻射輸出功率遠低於 FCC 及其他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頻暴露限制。本裝置使用者與天線之間至少應保持 20 公分(8 英吋)的距離,才符合 FCC(美國聯邦電信委員會)及其他管理機構的無線電頻暴露要求。

Taiwan NCC RF notice statement

ncc-text

LEXMARK 軟體有限保固及授權合約

使用本產品前,請先詳細閱讀本合約:使用本產品之行為,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遵守本軟體有限保固及授權合約之一切條款。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軟體有限保固及授權合約之條款,請儘速退回未使用之產品,並請求本公司退還 貴客戶已支付之價款。若 貴客戶係基於供第三者使用而安裝本產品, 貴客戶同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產品即表示接受該等條款。

LEXMARK 軟體授權合約

本軟體授權合約(下稱「軟體授權合約」)係 貴客戶(個人或單一實體)與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下稱「Lexmark」)雙方所成立之合法合約,本合約於 貴客戶之 Lexmark 產品或軟體程式不受 貴客戶與 Lexmark 或其供應商間所訂立之書面軟體授權合約拘束時,拘束 貴客戶為搭配使用 Lexmark 產品而使用 Lexmark 安裝或提供之任何軟體程式行為。「軟體程式」一詞,包括機器可讀取之指令、音訊/視訊內容(例如:影像及錄製品)與相關媒體、印刷品及電子文件,而不論其等是否納入 貴客戶之 Lexmark 產品,或是否隨同 Lexmark 產品一併發放,或是否與 Lexmark 產品搭配使用。

  1. 軟體有限保固聲明。Lexmark 保證提供本軟體程式之媒體(例如:磁碟或光碟)於保固期間內,在正常使用之情況下,其材料及製造均無瑕疵。保固期為九十 (90) 天,並自本軟體程式交付予原始使用者之當日起算。本有限保固僅適用於向 Lexmark 或 Lexmark 授權之轉銷商或經銷商所購買之新軟體程式媒體。若該媒體經判定,不符合本有限保固之規定者,Lexmark 應更換本軟體程式。

  2. 免責聲明及保固限制。除本軟體授權合約另有約定外及根據應適用之法律所許可之最大範圍內,LEXMARK 及其供應商將以「現狀」提供本軟體程式,並據此聲明不負擔一切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證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軟體程式之一切所有權、未涉侵權、可商用性、符合特定目的及不含病毒之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及條件。如依法 LEXMARK 不得聲明免除任何零組件具有商用性或符合特定目的之默示保證責任時,於該不得聲明免除之範圍內,LEXMARK 所負之責任限定為 90 日之明示軟體有限保固責任。

    於解釋本合約時,應一併納入隨時可能發生效力,及暗示 Lexmark 應提供保證或其他條件,或課予 Lexmark 義務,且規定該等保證或義務均不能予以排除或變更之法律規定。如適用該等規定者,則於 Lexmark 得排除之範圍內,Lexmark 違反該等規定時所應負之責任以下列任一項為限:更換本軟體程式,或補償就本軟體程式所支付之價款。

    本軟體程式可能內含連結至與 Lexmark 無企業關係之第三人所主控或操作之其他軟體應用程式及/或網際網路網頁之網際網路鏈結。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Lexmark 均不就該等軟體應用程式及/或網際網路網頁之主控、效能、操作、維護或內容擔負任何責任。

  3. 賠償限制。於適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LEXMARK 於本軟體授權合約下所應負擔之任何及一切賠償責任,明定以為已就本軟體程式支付之價金與五美元(或等值之當地貨幣)中較高者為限。 貴客戶於本軟體授權合約下之任何爭議中得對 LEXMARK 提出之唯一請求,係要求退還該等價金或金額,LEXMARK 於支付該價金或金額後,即免除對 貴客戶之其他義務及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LEXMARK、其供應商、子公司或經銷商,均不就任何特殊、附帶、間接、懲戒性、懲罰性或衍生性損害負擔賠償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收益損失、盈餘損失、資料或記錄之使用發生中斷或滅失、不精確或損壞;關於第三人之求償、不動產或有形財產之損害、因本軟體程式之使用或不能使用、或因本軟體授權合約之任何條款所致一切相關之隱私權損害),不問求償之性質為何,包括但不限於違背保固責任或契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或絕對賠償責任),即使 LEXMARK 或其供應商、關係企業或轉銷商已得知有發生該等損害之可能性者,亦同;此外,Lexmark 對於 貴客戶基於第三人之求償所提出之求償亦不負賠償之責任,但該等損害賠償之排除如經認定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縱使前述賠償規定之基本目的未能達成,仍適用前述賠償限制之規定。

  4. 美國州法。本軟體有限保固乃賦予 貴客戶之特定法律權利。 貴客戶亦可能因各州不同之規定而享有其他權利。某些州對於默示保固責任之存續期間不允許設有限制,或不允許排除對附帶或衍生性損害賠償責任所為之限制,因此前述賠償限制條款可能亦對 貴客戶不適用之。

  5. 授權。Lexmark 授予 貴客戶下列權利,惟 貴客戶應遵守本授權合約之所有條款:

    1. 使用。 貴客戶得使用一份本軟體程式。「使用」一詞,係指儲存、載入、安裝、執行或展示本軟體程式。若 Lexmark 權授 貴客戶得共同使用本軟體程式者, 貴客戶應限制被授權使用之人數符合 貴客戶與 Lexmark 於合約中所指定之人數。 貴客戶不得分散本軟體程式之元件,而提供多部電腦使用。 貴客戶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軟體程式之全部或一部,而使其產生置換、修改、刪除、掩蓋、變更或減低本軟體程式於電腦螢幕上所顯現之商標、商名、商品包裝或智慧財產權注意事項之效果。

    2. 複印。 貴客戶僅得基於備份、保存或安裝之目的而製作一份本軟體程式複本,惟該複本應包含原始軟體程式之一切所有權注意事項。 貴客戶不得將本軟體程式複製至任何公用或分散式網路。

    3. 權利之保留。本軟體程式,包括一切字型,均有著作權,並為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及/或其供應商所有。Lexmark 保留本授權合約中未明確授予 貴客戶之一切權利。

    4. 免費軟體。縱使本授權合約條款另有規定,本軟體程式之全部或部分如成為第三人依公用授權合約提供之軟體者(下稱「免費軟體」),該部分之授權應受免費軟體之軟體授權合約條款之拘束,並不問該軟體授權合約於下載時係採離散合約、拆封授權或電子授權條款之形式。 貴客戶使用免費軟體之行為,應完全受其授權合約條款之拘束。

  6. 轉讓。 貴客戶得轉讓本軟體程式予其他使用者。任何轉讓行為,均應包含所有軟體元件、媒體、印刷品及本授權合約, 貴客戶不得保留本軟體程式或其元件之複本。此一轉讓不得為間接轉讓,例如:委託。轉讓前,受讓軟體程式之使用者須同意本授權合約之所有條款。 貴客戶所取得之授權,並於轉讓本軟體程式之同時自動終止。除本授權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出租、再授權或轉讓本軟體程式,任何試圖出租、再授權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7. 升級。 貴客戶須先取得由 Lexmark 指明為可升級之原始軟體程式之授權,方能使用指明為升級版之軟體程式。升級後, 貴客戶不得繼續使用使 貴客戶享有升級資格之原始軟體程式。

  8. 逆向工程之限制。 貴客戶不得對本軟體程式進行修改、解密、逆向工程、逆向組合、逆向編纂或轉譯,但相關應適用法律明文規定基於交互作業能力、錯誤更正及安全測試之目的得進行此等行為者,不在此限。若 貴客戶享有該等法定權利者, 貴客戶應以書面通知 Lexmark 有意進行之逆向工程、逆向組合或逆向編纂。 貴客戶不得對本軟體程式進行解密,但基於合法使用本軟體程式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9. 其他軟體。本授權合約亦適用於 Lexmark 就原始軟體程式所提供之升級版或補充版,但如 Lexmark 就升級版或補充版另提供其他條款者,不在此限。

  10. 有效期限。本授權合約除經終止或拒絕外,均應有效。 貴客戶得隨時以銷毀本軟體程式之所有複本及其一切任何形式之修正、文件及合併部分,或本授權合約所定其他方式,拒絕或終止本授權合約。如 貴客戶未遵守本授權合約之任何條款時,Lexmark 得以通知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於終止時, 貴客戶同意銷毀本軟體程式之所有複本及其所有形式之修正、文件及合併之部分。

  11. 稅捐。 貴客戶同意負責支付由本合約或由 貴客戶使用軟體之行為所生任何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貨物稅與服務稅,及個人財產稅。

  12. 訴訟限制。任一方當事人對於本合約所生事項,於訴訟事由發生二年後,均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法律程序,但適用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3. 適用法律。本合約以美國肯塔基州法律為準據法,並不適用任一地區之法律適用法,亦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協定。

  14. 美國政府之權利限制。本軟體程式之開發,完全以私人經費為之。美國政府對本軟體程式之使用權,依本合約定之,並受 DFARS 252.227-7014 及類似之 FAR 法規(或任何相等級機關之規定或契約條款)之限制。

  15. 同意資料之使用。 貴客戶同意 Lexmark、其相關企業及代理商得於與軟體程式有關及與 貴客戶要求有關之支援服務事項上收集及使用 貴客戶所提供之資料。Lexmark 同意除提供服務所必須外,不以可識別 貴客戶個人資料之形式使用該資訊。

  16. 出口限制。 貴客戶不得 (a) 違反任何應適用之出口法律而直接或間接取得、運輸、轉讓或再出口本軟體程式或直接由其所產生之任何產品;或 (b) 許可將軟體程式用於出口法律所禁止之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核子或生化武器之擴散。

  17. 同意以電子方式訂立合約。 貴客戶與 Lexmark 同意以電子方式訂立本授權合約。這表示當 貴客戶按下本頁之「同意」或「是」按鈕,或使用本產品時, 貴客戶確認同意該等授權合約條款,並願意依據該等條款與 Lexmark「簽署」合約。

  18. 訂立合約之能力與權限。 貴客戶聲明 貴客戶已達簽署本授權合約所在地之法定年齡,且如有適用時, 貴客戶並已取得僱主或本人之授權得簽署本合約。

  19. 完整合約。本授權合約(包括本軟體程式授權合約之任何附錄或補充部分)係 貴客戶與 Lexmark 間關於本軟體程式事項之全部約定。除本合約另有其他約定外,本合約條款得取代先前或同時就本軟體程式或本授權合約所涵蓋之其他事項所為之一切相關口頭或書面通訊、提議及陳述(如該等其他條款與本授權合約及 貴客戶與 Lexmark 就 貴客戶使用本軟體程式之行為所訂其他書面合約並無抵觸者,則無須取代)。Lexmark 之任何支援服務政策或方案如與本授權合約有歧異者,應以本授權合約條款為準。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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