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Lexmark X730 Series

机器类型:

7526

型号:

235、275、295、436、476、496、636、676

版本注意事项

2012 年 3 月

以下段落对这些规定与当地法律不一致的国家不适用: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以“既成形式”提供此手册但不承诺任何明确或是隐含的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商业方面或作为某种特殊用途的隐含担保。有的国家不允许在某些交易中拒绝提供明确或隐含的担保;因此,此声明不一定适合您。

本手册中可能会有技术上的不准确或印刷错误。鉴于此,本手册中的内容会阶段性地更新;这些改动将会体现在以后的版本中。产品或程序有可能会随时改动,如有改动,恕不另行通知。

本手册中提到的有关产品、程序或服务等并不意味着生产厂商打算将这些产品、程序或服务向所有的国家提供,也不意味着只能使用此产品、程序或服务。任何功能一样的产品、程序或服务,只要不侵犯现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用来替换使用。与其他的产品、程序或服务(除厂商明确标明外)共同操作并进行评估与验证是用户的责任。

如要获取Lexmark技术支持,请访问网站support.lexmark.com

如要获取有关耗材和下载的信息,请访问网站www.lexmark.com

如果您不能访问Internet,您可以通过邮件与Lexmark联系: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Bldg 004-2/CSC

740 New Circle Road NW

Lexington, KY 40550

USA

© 2009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保留所有权利。

商标

Lexmark、带有菱形图案的 Lexmark、MarkNet 和 MarkVision 是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的商标,在美国和/或其他国家注册。

MarkTrack 和 PrintCryption 是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的商标。

Mac 和 Mac 徽标是 Apple Inc. 在美国 和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

PCL® 是 Hewlett-Packard(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PCL 是 Hewlett-Packard(惠普)公司包含在其打印机产品中的打印机命令(语言)和函数集合的名称。本打印机设计为与 PCL 语言兼容。这就是说,打印机能够识别在不同应用程序中使用的 PCL 命令,并且打印机仿真与命令相应的功能。

下列术语是这些公司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Albertus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Antique Olive

Monsieur Marcel OLIVE

Apple-Chancery

Apple Computer, Inc.

Arial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CG Times

基于经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许可的 Times New Roman,是 Agfa Corporation 的产品

Chicago

Apple Computer, Inc.

Clarendon

Linotype-Hell AG 和/或其附属机构

Eurostile

Nebiolo

Geneva

Apple Computer, Inc.

GillSans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Helvetica

Linotype-Hell AG 和/或其附属机构

Hoefler

Jonathan Hoefler Type Foundry

ITC Avant Garde Gothic

International Typeface Corporation

ITC Bookman

International Typeface Corporation

ITC Mona Lisa

International Typeface Corporation

ITC Zapf Chancery

International Typeface Corporation

Joanna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Marigold

Arthur Baker

Monaco

Apple Computer, Inc.

New York

Apple Computer, Inc.

Oxford

Arthur Baker

Palatino

Linotype-Hell AG 和/或其附属机构

Stempel Garamond

Linotype-Hell AG 和/或其附属机构

Taffy

Agfa Corporation

Times New Roman

The Monotype Corporation plc

Univers

Linotype-Hell AG 和/或其附属机构


所有其他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它们各自的所有者。

AirPrint 和 AirPrint 徽标是 Apple, Inc. 的商标。

噪声等级

以下的测量是依照ISO 7779进行的,并且所做的报告完全符合ISO 9296的标准。

注意: 一些模式可能不适用于您的产品。

1米平均声压(分贝)

打印

53 dBA

扫描

54 dBA

复印

54 dBA

准备就绪

35 dBA


数值可能会随时变化。请参阅www.lexmark.com获取当前的数值。

电子电气废料(WEEE)指令

WEEE徽标代表欧盟国家电子产品的特定回收计划和程序。我们鼓励回收我们的产品。如果您对回收选项有更多的问题,请访问Lexmark的国际互联网站www.lexmark.com查找您本地销售办事处的电话号码。

中国 RoHS 计划的信息

部件名称

有毒及有害物质或元素

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Cr VI)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电路板

X

O

O

O

O

O

电源

X

O

O

O

O

O

电源线

X

O

O

O

O

O

连接器

X

O

O

O

O

O

机械配件-杆、辊

X

O

O

O

O

O

机械配件-电机

X

O

O

O

O

O

机械配件-其他

X

O

O

O

O

O

扫描仪配件

X

O

O

O

O

O

LCD 显示屏

X

O

O

O

O

O

O:表示部件的所有同质材料中有毒和有害物质的含量低于 SJ/T11363-2006 中描述的浓度限制要求。

X:表示部件中至少一种同质材料中的有毒和有害物质含量高于 SJ/T11363-2006 中描述的浓度限制要求。

此产品符合欧盟指令 2002/95/EC 中有关某些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


汞注意事项

本产品在灯泡中含有汞(<5毫克的 Hg)。由于环保因素,汞处理可能受到管制。如需处理或回收的信息,请与当地的权力机构或电子工业联盟:www.eiae.org 联系。

静电灵敏度注意事项

此符号表示对静电敏感的部件。请先接触打印机的金属外框,再接触这些符号附近的区域。

ENERGY STAR

在产品上或者在启动屏幕上带有 ENERGY STAR 标志的任何 Lexmark 产品已经认证在由 Lexmark 出厂时其配置符合美国环保署(EPA)的 ENERGY STAR 要求。

激光注意事项

本打印机在美国认证合乎 DHHS 21 CFR Subchapter J 对分类 I (1) 激光产品的标准,而在其他地区则被认证是合乎 IEC 60825-1 的分类 I 激光产品。

一般认为分类 I 激光产品不具有危险性。本打印机内部含有分类 IIIb (3b) 的激光,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 7 毫瓦的砷化镓激光,其波长范围在 655-675 nm 之间。本激光系统及打印机的设计,在一般操作、使用者维护或规定内的维修情况下,不会使人体接触分类 I 以上等级的辐射。

激光忠告标签

激光注意标签可能被粘贴在本打印机上,如图所示:

能量消耗

产品能源消耗

下面的表格列出了此产品在各种模式下的能源消耗特性。

注意: 一些模式可能不适用于您的产品。

模式:

说明:

耗电量(瓦特):

打印

产品正在打印电子文档。

490 W(X734):560 W(X736、X738)

复印

产品正在使用文档原件复印副本。

530 W(X734):600 W(X736、X738)

扫描

产品正在扫描文档原件。

90 W(X734):105 W(X736、X738)

准备就绪

产品正在等待打印作业。

60 W(X734):70 W(X736、X738)

节约能源

产品处于节约能源模式。

24 W(X734):26 W(X736、X738)

关闭

产品连接在电源插座上,但是电源开关是关闭的。

0 W


上面表中所列出的能源消耗数值是基于时间的平均测量结果。某一时刻的实际能源消耗可能会比平均值高。

数值可能会随时变化。请参阅www.lexmark.com获取当前的数值。

省电模式

本产品被设计为使用一种称为“省电模式”的能源节省模式。“省电模式”相当于“睡眠模式”。“省电模式”通过在长期不活动时间内减少电力消耗来节约能源。本产品在指定时间段(称为“省电模式超时”)未被使用后自动进入“省电模式”。

本产品的出厂默认“省电模式超时”(以分钟为单位):

30


通过使用配置菜单,可以在 1 分钟至 240 分钟之间修改“省电模式超时”。将“省电模式超时”设置为较低的值可以减少能源消耗,但是可能会增加产品的响应时间。将“省电模式超时”设置为较高的值可以保持较快的响应速度,但是会使用更多的能源。

关闭模式

此产品有一种关闭模式,仍然会消耗很小量的能源。如要使产品完全不消耗能源,请从电源插座上断开电源线。

能源消耗总量

有时候计算此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能源消耗声明是以Watts(瓦特)作为单位的,因此,如要计算实际消耗的能源总量,还应该分别乘以此产品在各种模式下所工作的时间。将各种模式下所消耗的能源加在一起,就是此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通信终端设备管制通告

本章包含有关通信终端设备产品(例如传真机)的管制信息。

无线电干扰注意事项

警告

此产品符合 EN55022 A 级限制的辐射要求和 EN55024 的抗干扰要求。此产品不能在住宅/生活环境中使用。

此为 A 级产品。在生活环境中,该产品可能会造成无线电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用户对其干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无线频率辐射暴露通告

此设备的辐射输出能量远远低于美国通信委员会(FCC)和其他管制机构有关无线频率辐射暴露的限制。此设备的天线和操作人员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至少20厘米(8英寸),以满足FCC和其他管制机构有关无线频率辐射暴露的要求。

Notice to users in Brazil

Este equipamento opera em carater secundario, isto e, nao tem direito a protecao contra interferencia prejudicial, mesmo de estacoes do mesmo tipo, e nao pode causar interferencia a sistemas operando em carater primario. (Res.ANATEL 282/2001).

Industry Canada (Canada)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Industry Canada specification RSS-210. Operation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1) this device may not cause interference, and (2) this device must accept any interference, including interference that may cause undesired operation of the device.

This device has been designed to operate only with the antenna provided. Use of any other antenna is strictly prohibited per regulations of Industry Canada.

To prevent radio interference to the licensed service, this device is intended to be operated indoors and away from windows to provide maximum shielding. Equipment (or its transmit antenna) that is installed outdoors is subject to licensing.

The installer of this radio equipment must ensure that the antenna is located or pointed such that it does not emit RF fields in excess of Health Canada limits for the general population; consult Safety Code 6, obtainable from Health Canada's Web site www.hc-sc.gc.ca/rpb.

The term "IC:" before the certification/registration number only signifies that the Industry Canad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were met.

Industry Canada (Canada)

Cet appareil est conforme à la norme RSS-210 d'Industry Canada. Son fonctionnement est soumis aux deux conditions suivantes :

(1) cet appareil ne doit pas provoquer d'interférences et (2) il doit accepter toute interférence reçue, y compris celles risquant d'altérer son fonctionnement.

Cet appareil a été conçu pour fonctionner uniquement avec l'antenne fournie. L'utilisation de toute autre antenne est strictement interdite par la réglementation d'Industry Canada.

En application des réglementations d'Industry Canada, l'utilisation d'une antenne de gain supérieur est strictement interdite.

Pour empêcher toute interférence radio au service faisant l'objet d'une licence, cet appareil doit être utilisé à l'intérieur et loin des fenêtres afin de garantir une protection optimale.

Si le matériel (ou son antenne d'émission) est installé à l'extérieur, il doit faire l'objet d'une licence.

L'installateur de cet équipement radio doit veiller à ce que l'antenne soit implantée et dirigée de manière à n'émettre aucun champ HF dépassant les limites fixées pour l'ensemble de la population par Santé Canada. Reportez-vous au Code de sécurité 6 que vous pouvez consulter sur le site Web de Santé Canada www.hc-sc.gc.ca/rpb.

Le terme « IC » précédant le numéro de d'accréditation/inscription signifie simplement que le produit est conforme aux spécifications techniques d'Industry Canada.

Taiwan NCC RF notice statement

ncc-text

LEXMARK软件有限质保和许可协议

请在使用此产品之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若使用此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此软件有限质保和许可协议中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此软件有限质保和许可协议中的条款,请立刻返还未使用的产品,并要求退还您支付的金额。如果您是为其他使用者安装此产品,您同意通知相关使用者,指出若使用此产品即表示接受以下条款。

设备许可协议

专利打印机的授权许可和设计只适用于有利于专利打印机寿命的原装Lexmark碳粉盒和显影器组件。根据此专利许可协议的规定,您同意:(1) 除以下另有规定外,在此打印机上只使用原装Lexmark碳粉盒和显影器组件,并且 (2) 将此许可/协议传达给此打印机的所有后续使用者。打印机内的专利Lexmark碳粉盒和显影器组件的授权许可遵从只能使用一次的限制。在初次使用之后,您同意将它们只返还给Lexmark进行回收。Lexmark碳粉盒经过特殊设计,当消耗一定数量的碳粉之后就会停止工作。当需要进行更换时,不确定数量的碳粉将会留存在碳粉盒内。不受这些条款限制的替换碳粉盒可以在www.lexmark.com国际互联网站上购买,您或者第三方可以进行再填充,作为配合此授权打印机唯一可使用的替换碳粉盒。

LEXMARK软件许可协议

此软件许可协议(“软件许可协议”)是一份您(个人或单一实体)和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之间的法律协议。如果您的Lexmark产品或软件程序没有受到您和Lexmark或其供应商签订的其他书面软件许可协议的约束,此软件许可协议将会约束您使用安装在Lexmark产品上或者由Lexmark提供并用于您的Lexmark产品的软件程序。上面提到的术语“软件程序”不论是包含在您的Lexmark产品内还是与您的Lexmark产品一同配送的,或者和您的Lexmark产品共同使用,均包括机器可读指示、音频/视频内容(例如图像和录音)、以及相关的媒介、印刷品和电子文档。

  1. 软件有限质保声明。Lexmark保证载有此软件程序(如有)的媒介(例如磁盘或光盘)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材料或工艺的缺陷。保修期为九十(90)天,从软件程序交给首位最终用户之日开始算起。此有限质保只适用于从Lexmark和经授权的Lexmark零售商或经销商处购买的新的软件程序媒介。如果Lexmark确定媒介不符合此有限质保,Lexmark将会更换该软件程序。

  2. 免责和质保限制。除非此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且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大程度内,Lexmark及其供应商以其现状提供软件程序,并免除所有其他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软件程序的所有权、非侵权性、适销性、可用于特殊用途和不含病毒。如果Lexmark不能按照法律免除适销性或可用于特殊用途的暗示保证组成部分,Lexmark将这种质保的期限限定为90天的明示软件有限质保。

    此许可协议应该结合特定的不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理解,该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暗示的保证或条件或者不能排除或修改的加诸于Lexmark的义务。如果任何该等法律法规适用,在Lexmark被许可的范围内,Lexmark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而承担的责任限制为以下方式之一:为您提供软件程序的更换拷贝或者退还您为软件程序所支付的金额。

    软件程序中可能包含连接到与Lexmark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所主控和操作的其他软件应用程序和/或互联网页的互联网链接。您承认并同意Lexmark对于这种软件应用程序和/或互联网页的主控、执行、操作、维护或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3. 赔偿限制。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Lexmark在本软件许可协议项下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明确限定为您为软件程序所支付的金额或者5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以较高数额为准。您在本软件许可协议项下针对任何争议向Lexmark提出的唯一的赔偿要求为请求获得以上金额之一,Lexmark在支付此金额后即解除和免除对您的所有后续义务和责任。

    在任何情形下,Lexmark、其供应商、子公司或零售商均不对任何特殊的、偶然的、间接的、警戒性的、惩罚性的或结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收入损失、储蓄损失、数据或记录的中断使用、损失、误差或损坏、第三方索赔、不动产或有形资产损失、因软件程序的使用或不能使用引起的或者与软件程序的使用或者不能使用相关的或者与此软件许可协议任何条款相关的隐私损失)负任何责任,无论索赔为何种性质,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保证条款或合同、侵权(包括疏忽或严格赔偿责任),即使Lexmark、其供应商、关联机构或零售商已经被告知发生该等损失或者您基于第三方索赔所提出的索赔的可能性,除非该等赔偿免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上述的赔偿没有达到其主要目的,这些限制仍然适用。

  4. 美国各州法律。此软件有限质保赋予了您特定的权利。在不同的州,您可能还享有其他不同的权利。一些州不允许限制暗示保证的有效期间或排除对偶然的或结果性的损失的限制,因此,上述的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5. 授权许可。在您遵守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Lexmark授予您以下的权利:

    1. 使用。您可以使用此软件程序的一(1)份拷贝。“使用”是指存储、载入、安装、运行或显示软件程序。如果Lexmark许可您多人同时使用此软件程序,您必须将授权使用者的人数限制为您与Lexmark签订的协议中所指定的数目。您不可以为了在多台计算机上使用软件程序而分割其组件。在以任何方式使用软件程序(全部或部分)的时候,您同意该使用方式不会导致覆盖、修改、清除、模糊、改变或削弱通常因运行此软件程序或者作为运行此软件程序结果之一而出现在计算机显示屏上的商标、商号、装潢或知识产权通告。

    2. 复制。您只能出于备份、存档或安装的目的制作一(1)份此软件程序的拷贝,且该拷贝应包括该软件程序中原有的所有的所有权通告。您不可以将软件程序复制到任何公共或分布式网络中。

    3. 保留权利。此软件程序(包括所有字体)的版权归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和/或其供应商所有。Lexmark保留所有未在此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授予您的权利。

    4. 免费软件。尽管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有规定,用于组成第三方依据公共许可协议提供的软件(“免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软件程序将许可您使用,并且受到这种免费软件随附的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无论下载或安装软件时使用的是不连续协议、拆封许可或电子许可条款。您使用免费软件将完全受到这种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6. 转让。您可以将此软件程序转让给其他的最终用户。任何转让必须包括所有的软件组件、媒介、印刷品和此软件许可协议,并且您不可以保留软件程序或其组件的任何拷贝。转让不可以是间接转让,例如寄售方式。在转让之前,接收软件程序的最终用户必须同意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软件程序转让之时您的许可将自动终止。除在此软件许可协议中许可的范围内,您不可以出租、分许可或转让软件程序。

  7. 升级。如要使用标识为升级版本的软件程序,您之前须获得经过Lexmark标识为具备升级资格的原软件程序的使用许可。升级之后,您可不再使用为您提供升级资格的原软件程序。

  8. 反向工程的限制。您不得更改、解密、反操作、反汇编、反编译或以其它方式翻译软件程序,或者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帮助其他人这样做,除非适用法律明确允许为了交互操作、改正错误和安全测试之目的可以这样做。如果您有这样的法定权利,就您希望进行的反操作、反汇编或反编译,您应该书面通知Lexmark。您不得解密软件程序,除非这样做系合法使用软件程序所必需。

  9. 其他的软件。此软件许可协议同样适用于Lexmark为原有软件程序提供的升级和补充,除非Lexmark随同升级或补充提供了其他的说明。

  10. 终止。此软件许可协议一直有效,除非终止或拒绝。您可以随时以销毁所有的软件程序拷贝以及所有的修改、文档和任何形式的合并部分的形式或者此协议规定的其他形式拒绝或终止此许可协议。如果您没有遵守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Lexmark可在通知您后终止您的许可。在这种情形下,您同意销毁所有的软件程序拷贝以及所有的修改、文档和任何形式的合并部分。

  11. 税款。您同意支付所有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软件许可协议或您使用软件程序所引起的任何商品、服务和个人财产税款。

  12. 诉讼限制。在相关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因本软件许可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自诉由发生两年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

  13. 适用的法律。此软件许可协议受美国肯塔基州的法律管辖限制。任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选择都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

  14. 美国政府有限权利。此软件程序是完全使用私人资金开发的。美国政府使用此软件程序的权利在此软件许可协议中阐明,并且受到DFARS 252.227-7014和类似的FAR规定(或者任何相当的政府机构规章或合同条款)所限制。

  15. 同意使用数据。您同意Lexmark、其关联机构和代理可以收集和使用您提供与按照您的请求进行的有关软件程序的支持服务的信息。Lexmark同意不以任何可以识别出您本人的方式使用此信息,但系为提供该等支持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16. 出口限制。您不得 (a) 违背任何适用的出口法律法规而获取、运输、转让或再出口(直接或间接)软件程序或者任何其直接产品。或者 (b) 允许软件程序用于任何被出口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核能、化学或生物武器的扩散。

  17. 同意电子合同。您和Lexmark同意使用此电子形式的软件许可协议。这意味着当您单击本页中的“同意”或“我接受”按钮或者使用此产品时,您承认接受了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并且表明您愿意与Lexmark“签订”一份合同。

  18. 订约的资格和权限。您声明自己达到了签订软件许可协议所在地的成人合法年龄,并且,如果适用,您的雇主或委托人正式授权您签订此合同。

  19. 完整的协议。此软件许可协议(包括随同软件程序一起提供的针对此软件许可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订)是您和Lexmark之间有关软件程序的一份完整的协议。除非另外说明,这些条款和条件将替代所有以前的或者同时期的有关软件程序或与此软件许可协议涵盖的任何其他相关问题的口头或书面的通讯、提议和陈述(这样的外部条款与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和任何您与Lexmark签订的有关使用软件程序的其他书面协议不冲突的除外)。如果任何Lexmark政策或支持服务计划与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冲突,应以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注意事项

包含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的 Flash®、Flash® Lite™ 和/或 Reader® 技术

本“产品”包含获得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许可证的 Adobe® Flash® player 软件,Copyright © 1995-2007 Adobe Macromedia Software LLC. 保留所有权利。Adobe、Reader 和 Flash 是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的商标。